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伍德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伍德倫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弊(下同)13,591元及專案補償款6,773元,共計20,36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