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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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34號原告 黃培杰 被告練其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謝喬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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