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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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禹帆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35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353、2354、2355),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