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運輸、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張維正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27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2年6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檢察官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物,經送鑑驗結果,均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4850號鑑定書、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1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8包綠色(聲請意旨紀載為甲色,應予更正)煙草檢品8包(編號1-1至1-4、6-2及原編號2、3、9),合計淨重28.55公克(驗餘淨重28.47公克,空包裝總重12.04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4850號鑑定書(110年度偵字第42743號第53至55頁)2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2包黑色煙草檢品2包(編號6-1及原編號7),合計淨重6.67公克(驗餘淨重6.63公克,空包裝總重1.78公克)3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浸膏1瓶膏狀檢品1瓶(原編號8),淨重0.13公克(驗餘淨重0.12公克,空包裝重53.85公克)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