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569號

原告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被告 金富譽 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力佑國際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192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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