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唯淯 相對人 鄭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為擔保第三人 吳典 兼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①103年2月26日②103年3月25日,分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①960,000元②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33年2月25日②103年3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吳典 兼於①103年2月27日②103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
800,000元②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6年2月27日②123年3月27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吳典 兼自104年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54,281元②3,864,28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牌告利率異動查詢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 吳典兼 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吳典兼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329│建│83.25│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45│臺南市北區北│臺南市北│3層樓房│40│55│55│14│15│18│平│鋼筋│10│平│全│││1│成路1○號○區○○段│鋼筋混凝│.0│.7│.7│.2│.7│1.│方│混凝│.2│方││││││329地號│土造│1│6│6│7│5│55│公│土造│6│公││││││││││││││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