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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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3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盈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5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盈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參包(合計檢驗後淨重肆拾壹點壹零捌公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盈志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可能造成之危害,持有驗前純質淨重合計達29.158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數量非微,惟其於警詢、偵訊時均供稱購入扣案愷他命之目的僅為供己施用,未轉讓他人亦無販賣之意圖,僅戕害自己身心,未危害他人,兼衡被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72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承上意旨,被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已構成犯罪,且該毒品亦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合計檢驗前淨重41.835公克,檢驗後淨重41.108公克;合計純質淨重29.1584公克),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俱為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3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5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為憑(104年度偵字第5321號偵查卷宗第10至1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轉碼編號│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純度│檢驗前純質淨重│├──┼─────┼─────┼─────┼─────┼────────┤│1│B00000000│3.668公克│3.618公克│71.80%│2.634公克│├──┼─────┼─────┼─────┼─────┼────────┤│2│B00000000│2.821公克│2.749公克│54.41%│1.535公克│├──┼─────┼─────┼─────┼─────┼────────┤│3│B00000000│1.332公克│1.268公克│65.42%│0.871公克│├──┼─────┼─────┼─────┼─────┼────────┤│4│B00000000│4.286公克│4.233公克│68.97%│2.956公克│├──┼─────┼─────┼─────┼─────┼────────┤│5│B00000000│3.816公克│3.767公克│71.73%│2.737公克│├──┼─────┼─────┼─────┼─────┼────────┤│6│B00000000│3.832公克│3.778公克│77.62%│2.974公克│├──┼─────┼─────┼─────┼─────┼────────┤│7│B00000000│1.545公克│1.486公克│61.77%│0.954公克│├──┼─────┼─────┼─────┼─────┼────────┤│8│B00000000│3.606公克│3.556公克│65.97%│2.379公克│├──┼─────┼─────┼─────┼─────┼────────┤│9│B00000000│3.842公克│3.774公克│71.90%│2.762公克│├──┼─────┼─────┼─────┼─────┼────────┤│10│B00000000│3.809公克│3.764公克│75.76%│2.886公克│├──┼─────┼─────┼─────┼─────┼────────┤│11│B00000000│3.838公克│3.788公克│74.12%│2.845公克│├──┼─────┼─────┼─────┼─────┼────────┤│12│B00000000│1.619公克│1.556公克│62.12%│1.006公克│├──┼─────┼─────┼─────┼─────┼────────┤│13│B00000000│3.821公克│3.771公克│68.53%│2.619公克│├──┴─────┼─────┼─────┼─────┼────────┤│合計│41.835公克│41.108公克││29.15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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