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田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田宗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之橙色粉末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肆捌參伍公克
)及含有第二級毒品1-苯基-2-(1-吡咯烷基)-1-戊酮成分之
咖啡包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貳點貳玖捌公克),均沒
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一、犯罪事實欄第1行應補充為「
鄭田宗『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及三、犯罪
證據欄(二)應補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8年度偵
字第2174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視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戕害國民身心之健康,暨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未因此而危害他人,
所生損害非大,再考量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銷燬部分: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PMA)、甲氧基
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之橙色粉末1包(驗餘毛重0.48
35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1-苯基-2-(1-吡咯烷基)-1-
戊酮(Alpha-PVP)成分之咖啡包1包(驗餘毛重2.298公
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
袋2個,因經驗上與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第二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至其餘扣案之物,雖為被告所
有,惟與本案犯罪無關,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物係
供被告為本案上開犯行之用,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王恬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