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埔小字第3號
原 告 張文賢 即賢成工程行
被 告 游承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肆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