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丁○○(即 黃火
丙○○(即黃火戊○○(即黃火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珠蓉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壹仟零玖拾叁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零伍佰零肆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叁佰叁拾陸元外,其餘陸萬零壹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