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建小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小更一字第1號

原告 沈明薇

訴訟代理人 沈明吉

被告 李鄭滿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0日上午10時8分在本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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