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0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方桀玲

洪于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仁裕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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