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07號
原告 方鴻英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方瀚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