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07號

原告 方鴻英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方瀚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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