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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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363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債務人 徐國民 債務人 徐國政 債務人 徐潔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之金額及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期別│債權金額(元)│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標準│├─────┼────────┼─────┼──────┼────────────┤│100年上期│14,013│100/8/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100年下期│14,013│101/2/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