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振宏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提起公訴,而依刑法第314條、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2人已成立調解,告訴人2人並於本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回報單及告訴人 張順南 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及 林純珠 於105年2月2日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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