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王康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會於第8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章程第8條第1款內容,爰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首頁聲請人欄載有「王康壽」之姓名,並蓋有「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之印文,狀末具狀人欄則蓋有「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及「王康壽」之印文,嗣聲請人以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101年7月6日101鹿文壽字第011號函陳明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有該函及聲請狀可稽,可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並非以捐助人、董事或其他有權聲請之人名義聲請,依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顯與法不合,此部分復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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