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展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展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7公克),因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情。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為不起訴處分書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揭為警扣案之透明結晶,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57公克),有該醫院民國104年6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41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揭透明結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開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