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原告訴之聲明二所指被告為何人不明,應再開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完整之聲明,及提出補正完成後之準備書狀(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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