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21號
原告 梁霈瑀
原告與被告 王威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狀聲明僅記載:「請求判決被告過失傷害,並附帶民事賠償」,聲明並不明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具狀明確聲明被告應賠償之總金額及陳述各項賠償之細目,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便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