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捦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樹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雅美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