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64號
原告 劉郁昇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
呂雅莘 律師
被告 陳東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吳雅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64號
原告 劉郁昇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
呂雅莘 律師
被告 陳東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