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64號

原告 劉郁昇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

呂雅莘 律師

被告 陳東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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