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50號
原告 吳茂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偉哲 (原名 高禀越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