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七二四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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