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燿頡上列被告竊盜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0
6年8月7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犯罪所得沒收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06年8月16日上午09時45分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