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75號聲請人 謝松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金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及到期日均與提出之本票原本
票面上之記載不符,原本票附表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㈡另本件聲請人聲請狀請求自「提示日」起計算利息,惟聲請
狀附表提示日欄所載之日期,又均在票載到期日前,顯於法不合,聲請人於本票票載之到期日後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為何日?均請聲請人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