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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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向屏華債務人李 鴻智
李秋琴 葉雅 瓊即 葉丁源 之繼承人 葉季秋 即葉丁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 葉雅瓊 、葉季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丁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李鴻智 、李秋琴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李鴻智於民國101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葉丁源、李
秋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7,902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鴻智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葉丁源、李秋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惟查債務人葉丁源於104年11月19日死亡,經債權人向管轄
法院查詢其繼承人均無聲請拋棄繼承,是債務人葉雅瓊、葉季秋既為被繼承人葉丁源之合法繼承人,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丁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鴻智、李秋琴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秋琴、李│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7,902元│鴻智、葉雅│月19日起││││││瓊、葉季秋││││└──┴────┴─────┴──────┴──────┴───────┘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秋琴、李│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902元│鴻智、葉雅│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瓊、葉季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