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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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傑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黃俊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淑敏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