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5號原告 陳俐婷 被告 何宗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簡字第2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孫藝娜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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