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鴻森選任辯護人黃紫芝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楊珮瑛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