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秀玲上列受刑人因遺棄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秀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遵守禁止對被害人鄭○○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秀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遺棄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7月、3月,均經確定,各罪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18日入監服刑,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然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假釋期間遵守第38條第2項所列第1款事項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如有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同法第38條第5項之規定,撤銷其假釋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裕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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