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惠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金英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即
督促程序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尚不足新臺幣3,250元,合計共
應繳納新臺幣8,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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