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訴字第10號
原 告 秦何明珠
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被 告 許念中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
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原記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