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1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瑞隆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副及抽頭金新臺
幣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扣案之麻
將1副,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新臺幣400元係被告因犯
罪所得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分別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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