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79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恩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張恩慈之證明文件。
二、遲延費之計算式。
三、法務費用之單據。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