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9號債權人屏東縣新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辛義坤 債務人 許楊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108年度司促字第389號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台幣)│││││├──┼─────┼─────┼──────┼─────┼────────┤│001│21,000元│許楊美秀│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77│││││11月30日起││││││││││├──┼─────┼─────┼──────┼─────┼────────┤│002│207,000元│同上│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77│││││10月1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許秋香 、曾│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22,574│ 建豪曾運 │1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澤、 曾榮和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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