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558號
被   告  王智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7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智卿竊盜,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動產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及所竊高梁酒一瓶價值為新台幣350元,所生損害
尚非鉅大,並被告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暨其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業司機、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