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陳輝明 被告 劉長友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附民字第113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劉方慈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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