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3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