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4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丁佐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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