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榮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榮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28號就妨害自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恐嚇危害安全罪無罪,無罪部分經檢察官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674號判決(原聲請書誤載為第2574號,應更正為第267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全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1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0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0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祐治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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