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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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駱美燕
相 對 人 駱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民法334號條文,不能拿北院忠司執水
字第30310號執行命令對原告執行,請停止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審查結果,本院已於108年5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供擔
保後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