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吉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吉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就所涉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勳煜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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