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顯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顯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顯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且先後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9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2年
3月,於民國98年10月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0年
7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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