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490號
原 告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被 告 吳惠玲
蔡豐國
吳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
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700元,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
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