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1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被   告  趙文選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1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30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吳怡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叁佰捌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柒萬零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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