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小字第4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許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號6樓之6,此
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兩造亦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復此有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為證,依民事訴訟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先事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才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書記官鄭靜芳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