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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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
00歲((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00000000(即 阿福 )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00000000(即阿福)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依卷附證據,其涉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供述,其為逃逸外勞,並經警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於民國96年1月2日予以羈押在案,並分自民國96年4月
2日、6月2日及8月2日各延長2月。茲查上項羈押事由仍然存在,故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6年10月
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蔡直青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