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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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宛宜 (原名 陳玉枝
楊翊煒 (原名 楊金福
一、債務人陳宛宜(原名陳玉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宛宜(原名陳玉枝)、楊翊煒(原名楊金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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