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50號原告 陳進明 被告 徐明春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偕證人 陳進隆 務必到庭,並對於母親保險金50萬元由被告受領乙事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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