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債權人 許智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解侑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所附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存摺明細及ATM轉帳單據,僅能得知債權人有轉帳至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數筆金額,然尚無法得知該帳戶即為債務人所有,尚難確認雙方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查報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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